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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放火案)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0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蒲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陈某某因生活诸事不顺,在跟随大妻哥汪某某在黄龙县务工期间,从其他工友处打听到汪某某在背后闲言碎语,遂对汪某某心生怨恨,后返回家中,发现妻子黄某某外出打工,2016年8月8日夜电话联系黄某某,黄某某不予理睬,该陈遂认为是汪某某在背后捣鬼撺掇,为了泄愤报复汪某某,于凌晨0时许从家中灶台拿起火柴来到对面汪某某家门口,将门口南侧的道木垛子点燃,引发大火,致汪某某家遭受巨大财产损失,经鉴定,被烧毁的财物总价值91037元。被告人陈某某已认罪认罚,并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民事赔偿协议、谅解书、社会危险性调查报告等书证;2.鉴定意见;3.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4.视听资料;5.证人证言:证人汪某龙、黄某某、黄某有等的证言;6.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汪某某、陈某焕的陈述;7.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基于私愤置公共安全于不顾,故意放火焚烧木材,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人民币91037元且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胜合

2020年8月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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