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二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现住赤峰市翁牛特旗**镇**家属院平房,无前科。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放火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6日0时40分至1时27分,被告人陈某某,因“一菜一故事”饭店拖欠其工资,为泄愤,使用砖头将一菜一故事饭店的大门玻璃砸碎,随后使用打火机点燃垃圾袋将饭店放在大门口内侧的啤酒箱子引燃,放火后被告人陈某某离开现场。经赤峰市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某在作案时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案发后,“一菜一故事”饭店老板樊某某表示对被告人陈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樊某某、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 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盘2张、饭店监控视频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项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至二年六个月以下的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辉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松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谅解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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