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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放火案)_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县检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80*******,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住大方县******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4月3日被毕节市公安局百里杜鹃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6日经院批准,日被毕节市公安局百里杜鹃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百里杜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放火,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尚某某系亲戚关系,因经济纠纷陈某向尚某某索要欠款未果便对尚某某心生不满,2020年1月31日傍晚,陈某某悄悄进入到尚某某家二楼客厅,用事先准备好的柴油倒在室内沙发上,用打火机点火后离开,后大火被扑灭,造成尚某某家室内放置的沙发、门窗等物品不同程度被烧毁。放火现场的楼下、隔壁均有人员居住,附近有易燃木结构房屋。经鉴定,被烧毁的两套沙发价值为625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烧毁的沙发、门窗等物证图片;2.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佟某某、尚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尚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等;7.现场勘验、辨认、搜查等笔录;8.被告人陈某某报警的录音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黔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礼刚

                              检察官助理  

                                                                 2020年9月10日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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