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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32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02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乡**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故意伤害罪

2010年左右,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龚某某未婚同居,2017年之后,龚某某不愿意与陈某某继续交往,陈某某一直纠缠龚某某。2020年1月16日16时许,陈某某再次至蚌埠市蚌山区**庄小区**期**栋**室龚某某租住处,两人发生争执,陈某某拉扯龚某某,龚某某挣脱跑到门口,陈某某追赶将其手机抢夺过去扔掉,拽龚某某头发,并对其拳打脚踢,致龚某某的面部受伤,2020年3月23日,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龚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二)寻衅滋事罪

2020年6月1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到蚌埠市**广场**酒吧找龚某某,陈某某进入酒吧后搂住刘阳,后用刀扎刘某某的背部,然后又用刀扎吴某某的肩部,陈某某看到门某某后,又用刀扎门某某肩部,门某某用肘部击打陈某某,致陈某某倒地,并控制住陈某某。2020年6月22日,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门某某、刘阳两人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刀具一把、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门诊病历、伤者照片、到案情况说明、请求、行政处罚决定书、入所健康体检表;

2.证人孙某某、姚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龚某某、门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娅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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