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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伤害案)_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18〕11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83********,汉族,大专文化,灵璧县**职工,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镇**居委会**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1月16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本案于2018年1月10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同年2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复杂,本案分别于2017年12月28日、2018年3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告人陈某某与张某某等人在灵璧县开发区共同经营“**”饭店,后二人因经营问题产生矛盾。2017年6月5日18时左右,在该饭店二楼办公室内,被告人陈某某与张某某因经营问题发生争执继而厮打,陈某某将张某某打伤。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左侧第5、6、7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7年8月4日被口头传唤至灵璧县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闫某某、时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灵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非法损害公民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立彬

2018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灵璧县**镇**居委会。

2.卷宗材料和证据肆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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