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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231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蒙城县********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6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5日15时许,在蒙城县**镇**村**庄,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和厮打,陈某某用拳头将张某某胸部打伤。经鉴定,张某某的伤情系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邹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拍摄的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慧影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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