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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一部刑诉〔201946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7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住福建省大田县********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730被大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18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1118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625下午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应陈某乙邀请,到大田县****村部帮忙调解陈某乙与被害人陈某丁的土地纠纷。陈某某在调解中与陈某丁发生争执,后村干部见双方快打起来,将两人劝离了**村部办公室。陈某丁在**村部停车场与陈某某互相谩骂,陈某某用力拍打陈某丁小车引擎盖,陈某丁见状就冲到陈某某面前,随后双方发生拉扯、扭打,在拉扯、扭打过程中,陈某某致使陈某丁身体前倾、面部朝下摔倒在地,导致其额部软组织挫裂伤、双眼眶、鼻背及上唇软组织损伤。经大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陈某丁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陈某某明知已有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待民警前来处置,在接受民警调查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为陈某丁支付医药费共计人民币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现场检验报告书、大田县总医院住院预缴金收据、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林某甲、林某乙、郑某某、陈某丙证言;3.被害人陈某丁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5.大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6.大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正

20191216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大田县********室。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3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5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随案移送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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