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一部刑诉〔2019〕4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7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住福建省大田县**镇**路**号**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
本案由大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
经依法审查查明: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为陈某丁支付医药费共计人民币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现场检验报告书、大田县总医院住院预缴金收据、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林某甲、林某乙、郑某某、陈某丙证言;3.被害人陈某丁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5.大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6.大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大田县**镇**路**号**室。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3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5份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随案移送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3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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