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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积石山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积县检刑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7197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积石山县**乡**村****社**号,户籍同所在地。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甘肃省积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5日积石山县人民检察院以不起诉结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积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积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积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5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车带领妻子徐某某到安集乡街道,为其外甥贺喜。12时许至16时许,陈某某在宴席间喝了白酒。宴席结束后陈某某驾车带着妻子离开安集乡街道约2公里处时,石某某驾驶自己的轿车超过陈某某的车后,陈某某认为石某某故意别了自己的车,后加速超过石某某的车。在安家湾小学门口,因下雨导致道路一侧塌陷,陈某某将车停在能通行的一侧路面将石某某的车逼停,下车后陈某某走到石某某车前,石某某打开车窗时,两人相互争吵起来,后陈某某抓住石某某的胳膊欲将石某某拉下车,石某某主动推开车门下车了。下车后双方相互推搡并撕拧在一起,在撕拧的过程中,陈某某和石某某相互抓住对方的胳膊往地上摔,持续了约三四分钟后被驾车赶到现场的马某龙、司马某、杨某林等人拉开。在杨某林车内,石某某称自己的右胳膊可能骨折了,后到积石山县人民医院就诊时发现右尺骨骨折。5月6日,陈某某主动赔偿石某某各种损失共计8万元整。

2020年4月24日,经临夏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石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5月10日,积石山县公安局民警将陈某某传唤至安集派出所接受调查。6月16日,积石山县公安局民警将陈某某从其家中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指定管辖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立案决定书、侦破报告、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文书、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提取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不起诉决定书、办案说明、体检表、户籍证明等证据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陈某某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陈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并且已履行完毕,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情节。陈某某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甘肃省积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5日积石山县人民检察院以不起诉结案,应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积石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全勇

检察官助理:杨生俊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据目录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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