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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公诉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劳动者,出生地福建省平潭县,住福建省平潭县**镇**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平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系平潭县“**”KTV股东,被害人林某某系该KTV员工。2019年11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林某某在该KTV门口因旧怨发生争执并互殴,被告人陈某某用拳脚殴打被害人林某某致伤。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被害人林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平潭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带回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的证言;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伤情照片、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7.其他证明材料: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惠安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平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83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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