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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公诉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逮捕前住址: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乡**村**区**号。2007年10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9年8月18日被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9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1月8日告知其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8日凌晨3点多,被告人陈某某在保定市莲池区**村被害人李某某家门口,用砍刀将被害人李某某右手手指和左腿膝盖处砍伤,致其髌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取得被害人李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杨某甲、杨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美宁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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