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陈**,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住罗平县罗雄街道******街**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陈**与被害人李**在罗平县罗雄街道************时发生争吵,后在******门口被告人陈**用***内的一把菜刀将被害人李**左肩膀砍伤。经鉴定,被害人李**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前科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光碟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受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陈**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锐
检察官助理:吴浩锋
2020年6月5日
附件:1.被告人陈**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碟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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