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公诉刑诉〔2019〕25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乡**村委会**小组,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被会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31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会泽县驾车乡水塘村自家门前修建房屋与驾车路过的被害人亢某某发生口角并扭打,导致亢某某鼻梁受伤。经会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亢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 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燕
2019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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