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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房检一部刑诉〔2019〕97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821963********,汉族,小学肄业,出生地湖北省当阳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当阳市******组,现住北京市房山区**街道**会议中心宿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1日至11月2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20日至11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13时许,在北京市房山区**会议中心一层厨房洗菜间内,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曲某某因使用凳子一事发生口角后双方互殴,陈某某将曲某某左手臂打伤,造成曲某某左尺骨下段骨折。经鉴定,曲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支付被害人曲某某部分医疗费用。

2019年8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协议复印件、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樊某某、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曲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8.其他材料:报案记录、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网上比对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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