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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长检公诉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炼化**有限公司操作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号,住江苏省连云港市徐圩县**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9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在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小区25号楼1单元701室因宿舍卫生间使用问题发生争执并厮打。厮打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用菜刀将李某某的左脸面颊皮肤、右腋下皮肤砍伤,李某某用拳头和金属笤帚把将陈某某头面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被他人砍伤致左侧面颊皮肤瘢痕长3.0cm,属轻微伤;右腋下皮肤瘢痕长13.5cm,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李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并支付被害人李某某医疗费用及路费人民币两千余元,取得了被害人李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一把、笤帚头一把;2.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季某某、张某某、姜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金妍妍        

检察官助理  朱  理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大连长兴岛经济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物证菜刀一把、笤帚头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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