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71964********,汉族,文盲,农民,安徽省阜南县人,住阜南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等人在阜南县**镇**圩**路**大药房内赌博,在赌博过程中,陈某某与张某某因赌资发生争执、厮打,二人用拳互相击打对方面部。随后张某某向东步行离开药房,陈某某持U型锁追赶张某某,用U型锁殴打张某某,并对张某某膝盖及腿部拳打脚踢,后被围观群众拉开。经阜南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右膝盖部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2020年6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达成调解协议,陈某某赔偿张某某损失人民币5.6万元,取得被害人张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等书证;
证人张某甲的证言;
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
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峰
检察官助理:孙军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阜南县**镇**村**队**号的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0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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