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一部刑诉〔2019〕19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6198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居住地山东省冠县**乡**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下午18时许,在山东省冠县**乡**村张某1的厂子里,张某的姐姐张某2因为租赁纠纷与许某某发生争吵互相抓扯。后许某某的儿子陈某某与张某1发生殴打,过程中陈某某致伤张某1。经鉴定,张某1的伤情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场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柴海生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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