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聊东昌检一部刑诉〔2020〕39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502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办事处**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聊城市公安局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并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7日13时左右,在聊城市东昌府区**街***网咖一楼大厅的网吧内,王某某因开机器上网的事情与陈某乙发生口角后,继而打斗。后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的弟弟)用拳头将被害人王某某的鼻部打伤。经法医鉴定,伤者王某某之鼻骨粉碎性骨折属于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于2016年9月1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愿如实供述其罪行;目前,民事部分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供述与辩解;5、伤情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属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学召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办事处**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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