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费检公诉刑诉〔2019〕16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11952********,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费县人,务农,住费县**区**村。2018年11月8日被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与费县**区**村的陈某乙系邻居。2018年7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陈某乙家附近与陈某乙发生口角,后二人相互厮打,期间造成陈某乙右侧第3、4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住院病历、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郭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陈某乙的伤情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晓霞
2019年4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费县**区**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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