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8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仁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武能,北京陈武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得知其老婆覃某某等人在本市**镇**村**路**号门口早餐店因店铺清洁问题与被害人范某某等人发生口角,于是立即赶回上述地点。陈某某到场后与被害人范某某等人发生口角,继而踢翻现场的1张桌子,范某某一方的人员欧某某则用拳头打了陈某某脸部一下,陈某某等人与范某某等人随即发生扭打。陈某某与范某某扭打至店内,后陈某某拿着2把菜刀追范某某出店门外,接着,陈某某用菜刀砍伤范某某右大腿上段部位(经鉴定,范某某的伤情已达轻伤二级标准)。公安机关接报后到案发现场将陈某某口抓获。破案后,陈某某与范某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由陈某某支付30000元给范某某,范某某对陈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等物证;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张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黄纯艳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38******,保证人黄某某,联系电话13826******。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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