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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191701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镇**村**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2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2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23时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福禄路银花总汇对面小巷,因买卖纠纷与被害人胡某某发生争执和打斗,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将胡某某殴打致伤。经群众报警,民警到场后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

经鉴定,被害人胡某某头部、右膝被他人致伤,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结茹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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