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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诉一刑诉〔2019〕1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2197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春市**镇**村**村**号,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楼**,因本案于2019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阳东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9年9月6日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6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手持一条1.28米长的生锈水管在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广雅路佳兆业房地产公司门口处拦截过往的车辆,期间被害人李某某骑三轮车经过,被陈某某持水管打击头部,李某某倒地不起。陈某某打伤人后逃离现场,并将水管丢弃在居然之家门前停车场草地上。李某某因伤势较重被送到阳江市人民医院重症室救治,2019年6月28日在阳江市人民医院重症室死亡。2019年6月17日18时许公安民警在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佳兆业楼盘背陈欢厂抓获陈某某。

经鉴定,李某某符合钝性暴力作用于头部致颅脑闭合性重度损伤引起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的。

经鉴定,陈某某精神发育迟滞(中度)伴发精神障碍,在本次危害行为过程中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玲

检察官助理:林翠琼

2019年11月26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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