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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18] 51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28221980********,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保安人员,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乡**村**村,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栋**楼。2018年7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某某。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因与被害人张某某在阳江市江城区原魅力东方酒吧做保安时产生矛盾,陈某某怀恨在心,纠集他人报复张某某。2007年10月29日下午5时某某,被告人陈某某纠集步永庆、苏某某、常德、建军(后四人身份不详,在逃)驾驶车辆到阳江市江城区漠江某某原海源酒店门口,对正在该处的张某某进行殴打。被告人陈某某拿枪状物指着张某某,并用拳脚殴打张某某,致使张某某身体多处受伤。随后被告人陈某某等人逃离现场。

经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法医鉴定,伤者张某某的损伤为钝器伤,损伤属轻伤。

2018年7月6日,公安人员在阳江市江城区尚客艺术酒店北湖店203房抓获被告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文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楚云

2018年10月29日

附注: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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