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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31986********,仫佬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村**社**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 2020年7月31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由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4日12时许,陈某乙来到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村**屯**陈某某的果园内找到被告人陈某某,因琐事与陈某某发生争吵,争执间陈某乙先动手扇了陈某某三巴掌,陈某某被打后就从果园厨房砧板上拿了一把银白色菜刀出来,不顾众人的劝阻砍向陈某乙,砍中陈某乙的脖子和后背,致使陈某乙肩膀、背部不同程度受伤,陈某某伤人后逃离现场并将作案刀具丢弃到果园后山。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陈某乙颈前部、右胸背部中段、左前臂上段外侧及左上臂上段外侧受外力损伤,致体表软组织裂伤,所受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告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之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因民间矛盾引发,被害人对激化矛盾负有责任,可以对被告人陈某某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持凶器伤害他人,具有酌情从重处罚的情节。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韦慧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9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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