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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Z15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831992******** ,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广东省开平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同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谭春梅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平市**镇**村村尾一鸡场门口,故意用竹子阻挡鸡场出入通道。被害人殷某某到场,引发双方口角。随后被告人陈某某手持镰刀砍向殷某某,双方互相拉扯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将殷某某右手砍伤。经法医鉴定,殷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一方赔偿了被害人殷某某的损失,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殷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3.证人陈某某、曾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

5.物证(照片);

6.鉴定意见;

7.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秀媚

检察官助理:陈伟炼

2020年8月2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

4.涉案物品:镰刀1把(暂扣开平市公安局,待判决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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