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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诉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231972********,汉族,初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恩平市**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村**巷**号现住恩平市**街道办事处********房。2019年12月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逮捕,同年3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恩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恩平市**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时装店门口处,因车位停放问题,与被害人吴某甲发生口角,进而打斗。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返回其经营的**时装店内拿出一把菜刀,追砍吴某甲,致吴某甲的头部、左胸廓、左环指等部位受伤。经鉴定,吴某甲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陈某某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方赔偿被害人吴某甲75000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梁某某、郑某某、吴某乙、谢某某、吴某丙、李某某、吴某丁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又因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恩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光明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住在恩平市**路**号**幢**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1张;

3.恩平市公安局从被告人陈某某处扣押刀具一把,请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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