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一部刑诉〔2020〕Z13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捕前住惠来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9日被惠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詹某某与其朋友在惠来县****“阿某某宵夜档”喝酒。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到场准备驾驶摩托车回家,喝醉酒的詹某某见到陈某某就与其打招呼并叫“景某某的儿子”,陈某某认为詹某某辱骂他便与詹某某互骂。在互相对骂过程中,詹某某就动手打陈某某,陈某某便与詹某某对打。随后,陈某某将詹某某按倒在地并拿在手中的摩托车钥匙殴打詹某某,并拿起一塑料椅子砸打詹某某,致詹某某受伤,后被在场群众劝开。2020年5月27日,陈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鉴定:詹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后,陈某某一方赔偿了詹某某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因小故而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伟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惠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