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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诉刑诉〔2018〕70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身份证号码411481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永城市王集镇王集村陈庄组030号。 因涉嫌故意伤害2018年6月22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8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8月13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8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王集镇王集村街南头“芒果”KTV与被害人段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被人劝开。当晚23时许,双方在王集镇王集村振兴街一十字路口处再次相遇,并引起撕打,陈某某遂持瓦刀将段某某头部砍伤。经鉴定,段某某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调解协议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段某甲、刘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鉴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振华

高 芳

二0一八十三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本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两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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