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4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镇**村**组**号,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镇**花园**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寻乌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3月19日被寻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害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镇**村**组。因本案致轻伤二级。
本案由寻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陈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晚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车至寻乌县**镇“**庄园”附近路段会车时,以被害人刘某某未变光为由,双方发生口角,后双方驾车离开。被害人刘某某为此心中产生不满,在寻乌县**镇**饭店十字路口路段处拦下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车辆,双方发生互打,后被人劝开,随后,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又继续发生殴打,被告人陈某某用手将被害人刘某某推倒在地,致被害人刘某某右脚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刘某某右内踝骨折符合撕脱性骨折表现,多由踝部间接性暴力(如扭伤)形成。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2月11日被寻乌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传唤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被告人陈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刘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刘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归案情况说明、谅解书、户籍证明;2.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辨认笔录;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被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红斌
2020年3月20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镇**花园**号。
2.本案卷宗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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