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平检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031953********,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信阳市平桥区**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逮捕。
本案由信阳市公安局洋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清理信阳市平桥区**镇**街申某某家门口垃圾的过程中,与被害人申某某发生争吵,继而发生厮打,陈某甲用拳头击打申某某胸部,致使申某某左侧第8、9根肋骨骨折。经鉴定:申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证明、抓获经过等;2、鉴定意见:伤情鉴定书;3、证人王某某、徐某某、陈某乙等人证言;4、被害人申某某陈述;5、被告人陈某甲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贻袁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证人名单
5.换押证
6.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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