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8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和被害人孙某某在洛阳市西工区**路**号院门口因琐事发生口角,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在冲突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将被害人孙某某头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孙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孙某某20300元,双方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到案经过、出车单、病历、收条、谅解书、和解协议书等;
2.证人王某某、高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洛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伤情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晓玉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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