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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西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1年****日生,身份证号4103031971********,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号院******。1995年3月25日犯盗窃罪被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2001年3月26日犯抢劫罪被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5000元;2008年3月2日刑满释放。2018年10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5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8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和被害人孙某某在洛阳市西工区**路**号院门口因琐事发生口角,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在冲突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将被害人孙某某头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孙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孙某某20300元,双方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到案经过、出车单、病历、收条、谅解书、和解协议书等;

2.证人王某某、高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洛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伤情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晓玉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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