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检刑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629********581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石头镇***村*组***号,住该村,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洛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洛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9日被洛川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洛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下午18时许,被害人高某某独自来到洛川县石头镇牛天咀行政村三组陈某某家讨要被告人陈某某长子陈某甲所欠债务。因陈某甲外出躲债不在家,高某某便让陈某甲的父亲陈某某还钱,讨债期间发生争吵,后陈某某的妻子张某某给其次子陈某乙发微信语音通话,陈某乙接起后听到吵闹声便迅速赶回家,陈某乙回家后看到高某某脱了鞋在陈某某家炕上睡着,被告人陈某某站到炕上将高某某从炕上往下拉,陈某乙也帮忙使劲把高某某往下拉,未拉下来后,陈某某使用其母亲李某某的拐杖在高某某两条腿上及脚上多次殴打,致高某某左足第4、5趾骨骨折,经延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延)公(司法)鉴(法医)字[2020]00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鉴定意见为高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
案件照片。
二、书证
1受案登记表;
2人身安全检查笔录;
3住院病历;
4现场辨认笔录
5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
6抓获经过;
7情况说明等。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四、证人证言
证人陈某乙、陈永平、温某某等人的证言。
五、鉴定意见
(延)公(司法)鉴(法医)字【2020】00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六、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七、视听资料
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身体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军红
2020年7月2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洛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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