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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谷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因女朋友系某某与刘某甲交往一事产生矛盾。2020年4月10日晚,陈某某生日,接陈某甲、孟某甲等人吃饭,饭后孟某甲主动又约陈某某、陈某甲、系某某等人到城区“欢乐谷”大排挡处吃虾子,陈某甲听说陈某某与刘某甲二人有矛盾,便主动约刘某甲到大排挡处进行调和。晚10时,刘某甲在“欢乐谷”大排挡门口处见到正在给自己打电话的陈某某,二人见面后即发生争吵并相互撕打,在撕打过程中,陈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朝刘某甲的身上乱戳几刀,陈某甲、孟某甲等人听到争吵声后从店内出来,将刘某甲、陈某某二人拉开。孟某甲等人发现刘某甲腹部、腿部处流血即将刘送往医院救治。2020年5月26日,经谷城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谷)公(司)鉴(伤)字[2020]051号鉴定书鉴定:刘某甲空肠破裂,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记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甲、孟某甲等人证言;3、受害人刘某甲的陈述;4、法医鉴定等证据;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东兴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谷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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