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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11995********,汉族,小学,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6日7时许在福州市台江区交通建设银行对面的烧烤摊,因琐事被告人陈某某和林某某以拳打脚踹方式对被害人曹某某进行殴打致伤。经鉴定,被害人曹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事后,被告人陈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曹某某4000元人民币并取得谅解。

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认罪认罚告知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包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榕公鉴[2019]1612号;6.辨认笔录:被告人陈某某、被害人曹某某等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8.其他证据: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建议适用认罪认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苏珺珺

助理检察员:方念念

2020年1月19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福州,联系电话1552382****。

2.随案移送案卷壹册,光盘壹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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