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诉刑诉〔2019〕6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暂住本市吴中区**街(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3年8月8日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姑苏区**路**街南侧路段附近,因琐事与被害人赵某某发生争执,用拳头击打被害人赵某某的脸部,造成被害人赵某某的嘴部受伤,创伤性牙齿脱落。经鉴定,被害人赵某某的损伤构成人体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病历资料;
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
5.被害人赵某某、被告人陈某某的辨认笔录;
6.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峻
2019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