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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茶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结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7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县**街道**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9月14日被茶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5日被洞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茶陵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害人罗某某向被告人陈某某借款10000元,之后罗某某未能如约归还。2020年5月6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罗某某电话联系后,到罗某某位于**县**公司的办公室找罗某某要债。双方在办公室见面后,因罗某某称其暂时无力归还欠款,双方因此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相互推搡,被告人陈某某将罗某某推倒在办公椅上,顺手从办公桌上拿起水杯连续朝罗某某的头部击打,罗某某用右手护住头部,陈某某就用水杯击打罗某某的右手。之后陈某某被劝至办公室外的走廊上,遇到赶来的罗某某的妻子龙某某并与龙某某争吵,争执过程中龙某某用手抓陈某某的下巴,陈某某用脚踢了龙某某一脚。经鉴定,被害人罗某某外伤致右第五掌骨完全性骨折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与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1.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处警经过、到案经过、接待笔录、病例资料、调解协议、前科材料、户籍资料;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的陈述:罗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陈某甲、龙某甲、罗某甲的证言;5.鉴定意见:株犀城司鉴所【2020】临鉴字第224号;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步视频、处警经过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与本院签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茶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件元

检察官助理:吴思捷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7337****。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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