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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10323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镇**村**组**号,住陕西省西安市**小区**号楼**,系西安卫辉消毒餐具有限公司打工人员。2020年1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同在本市未央区铁所村卫辉餐具消毒公司打工。2019年9月15日14时许,二人在单位上班期间因琐事发生争吵并厮打起来,厮打中,被告人抓住被害人左手手指往后掰,致张手指受伤,后经同事拉开。经鉴定,被害人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害人于2019年10月28日报案,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1月6日经传唤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

5辨认、指认笔录;

6户籍信息;

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法律观念淡薄,因琐事致同事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守武

2020年5月25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未央看守所。

2、案卷叁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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