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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身份证号码4408231953********,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人,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房,现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2月28日投案自首,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4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陈某和被害人袁某某在遂溪县**镇**圩菜市场处摆摊卖芋头,因被害人袁某某用粗口戏说被告人陈某的妻子,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袁某某发生争吵,并有少许肢体碰撞。随后,被告人陈某从现场随手拿一根干竹扁担连续击打被害人袁某某的身体,被害人袁某某进行防御,导致被害人袁某某左右肋部、背部、左手臂等位置被打伤。被害人袁某某先从旁边的芋头摊位中拿芋头掷向被告人陈某,后与被告人陈某缠斗,用拳头打击被告人陈某头部、胸部、腹部等部位。两人打架过程中,证人李某某、证人曾某某曾进行劝架。双方直到疲倦后才停止打架。

2018年9月20日,经遂溪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袁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陈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2月11日,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袁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袁马有某某55000元,取得被害人袁某某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

4、证人曾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5、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6、鉴定文书;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8、视听资料;

9、申请书、刑事和解笔录、刑事和解协议书、收据、谅解书;

10、被告人陈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

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秀宇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被取保候审于自己的家。

2、本案案卷材料共叁册(含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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