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公诉刑诉〔2019〕46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021967********,回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住邓州市**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经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邓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4.19-2019.5.15)。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4日19时许,在邓州市**街道办事处**路**家具店门前,被告人陈某某家人因下水道纠纷与臧某某发生争执,继而引起厮打,厮打中陈某某用拳头将臧某某打倒,致臧某某右膝盖处受伤。经鉴定,臧某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口证明、住院病历、伤情照片等书证;证人张某某、陈某甲、高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臧某某陈述;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伤情鉴定;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青梅
李 芳
2019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邓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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