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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101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工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绵竹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1日被绵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2时40分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酒后乘坐被害人杜某某驾驶的出租车从绵竹市城区前往绵竹市富新镇,陈某某上车后杜某某感觉陈某某疑似要酒后呕吐,故对陈某某说要吐下车吐了再走,二人因此发生口角纠纷。后杜某某将出租车停靠在玉妃路世纪东城对面的路边,陈某某和杜某某均下车,杜某某从驾驶室一侧走到陈某某站立的副驾驶室一侧,二人继续发生了口角纠纷,后杜某某推了陈某某一下,二人随即相互抓扯在一起,并进行互殴,过程中陈某某将杜某某一拳打至倒地不起,并继续殴打了杜某某,杜某某头部受伤,陈某某离开现场。后陈某某回到现场寻找遗失的手机未果,再次离开了现场。后杜某某从地上起来坐上出租车驾驶位,直至处警民警赶到现场将其送医。陈某某于2019年10月10日被绵竹市公安局侦查人员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经鉴定,杜某某2019年10月10日头部所受损伤分别为重伤二级、轻伤一级。案发后陈某某多次向杜某某道歉并进行了赔偿,杜某某对陈某某进行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2.书证:户籍证明,谅解书;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检查、辨认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陈某某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天网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故意伤害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对被害人杜某某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洁

检察官助理  张 丹

                                 2020年7月15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位于绵竹市**镇**村**组的家中

    2.案卷材料1册,光碟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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