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崇检一部刑诉〔2020〕531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30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上海市崇明区**镇**村**号。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崇明区**镇**农贸市场自己的摊位处,因蔬菜摊位使用与隔壁摊位的被害人严某某发生口角,陈某某冲到严某某摊位处,打严某某一下,随后二人开始互相推搡,陈某某朝严某某乱打,致严某某跌倒,双膝跪倒在地,陈某某揪住严某某继续殴打,后经人劝阻,陈某某才停止。当日严某某至医院治疗。2019年12月31日,经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严某某因外伤致左髌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陈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否认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口现实库信息资料,证实被告人陈某某作案时已满十八周岁,已达法定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等基本信息情况。
2.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经被害人严某某报案而案发、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未供述犯罪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证实2019年11月13日严某某至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验伤,检验结论:左膝外伤,左侧髌骨骨折。
4.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证实从**镇**农贸市场杨某处调取监控录像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5.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影像(放射科)诊断报告、出院小结,证实严某某于2019年11月13日16时入院,诊断结果为左髌骨骨折。11月15日于麻醉下行左髌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手术顺利,同月16日出院。
6.被害人严某某的陈述,证实其在**镇**农贸市场卖蔬菜,摊位号113号。2019年11月13日5时45分许,其到**菜场摊位做生意,大约一刻钟后,北隔壁摊位的陈某某也到摊位,二人因摊位使用发生争吵,陈某某打其一个耳光,其还手但没打到,陈某某继续打其,其被打倒摔在地上,倒地时是双膝着地,陈某某按住其头部,不让其站起来,并用手不断打其头部,用脚踢其腿部等部位。后来陈某某停手后其站起来,其拿起椅子准备打陈某某,但是其左脚一软又摔倒在地,其左膝盖受伤。其就报警。
7.黄某某、邱某某、季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陈某某与严某某因摊位使用发生争吵,随后互相推搡互殴,严某某被打倒在地,陈某某按住严某某头部,打严某某头部和耳光,季某某把陈某某拉开后,严某某站起来,拿起椅子准备打陈某某,但左脚一软,又摔倒在地。后警察到场,严某某被亲属送至医院治疗。
8.宋某甲、宋某乙的证言,证实二人分别是陈某某的丈夫、儿子。2011年陈某某精神出现不正常,经诊断为癔症。吃药后有缓解。
9.陆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陈某某的邻居。陈某某平时精神状况不错,像正常人一样,但容易激动,自控力差,表现为话多,钻牛角尖、情绪化。陈某某和严某某在2019年11月份打架的时候,也像普通人一样,讲话口齿流利,没有结巴的情况,思路正常,甚至比一般人精明。二人打完架后,陈某某一直精神正常,思想清楚,和一般人一样,口齿流利不结巴。其听邻居说陈某某吃过治疗***的药。
10.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证实被鉴定人严某某因外伤致左髌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11.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陈某某患有神经症性障碍(癔症),作案时处于缓解期;被鉴定人陈某某对本案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被鉴定人陈某某目前对本案评定为具有受审能力。
12.监控视频,证实案发当天,陈某某与严某某发生口角、陈某某先动手打严某某后,二人互殴,严某某被打倒在地,陈某某继续殴打严某某,被劝开后,严某某站起来,搬起椅子,随即腿一软跌倒在地。
1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在2019年11月13日作行政笔录时陈述了部分犯罪事实,但之后的笔录即否认殴打严某某致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云平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方式13564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随案移送赃证物品清单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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