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627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河南省太康县**乡**村**庄。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1月2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2月25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本区泗泾镇汇泾广场停车场处,因感情纠纷持械殴打被害人刘某某致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右顶骨凹陷性骨折及右顶部硬膜外血肿,分别构成轻伤一级,右顶部头皮裂创,构成轻微伤。

2019年12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区泗泾镇汇泾广场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2020年1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刘某某,并取得了被害人刘某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实,2019年9月20日0时许,其与邓某某在本区泗泾镇汇泾广场停车场步行时被一男子(带黑帽子、黑口罩、黑短袖T恤)从身后袭击后脑,致当场出血。

2.证人邓某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9月20日0时许,刘某某与其在本区泗泾镇汇泾广场步行回家时被一男子(带黑帽子、黑上衣)打了头部一下,致当场出血。后经查看监控发现,该男子系陈某某。

3.《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视频光盘、视频截图指认材料证实,2019年9月20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背后袭击被害人刘某某的过程。

4.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送达回证证实,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右顶骨凹陷性骨折及右顶部硬膜外血肿,分别构成轻伤一级,右顶部头皮裂创,构成轻微伤。

5.《刑事谅解书》《收据》、被害人刘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实,2020年1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刘某某的谅解。

6.《案发及抓获经过》、证人沈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系被抓获到案。

7.公安机关出具的网上人口信息登记表、网上比对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在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8.被告人陈某某的多次供述和辨认笔录证实,其如实供述了上述基本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一年三个月以上二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庆立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含光盘一张)、补充材料三页及《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