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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4439号

被告人陈某某(自报),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6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宁远县**镇**村**。2012年8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3年3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2月3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通过被害人贺某某的介绍到本市**镇**村**厂车间工作。2019年10月14日12时许,陈某某因辞职和要回身份证一事和贺某某发生争吵。10月15日17时许,陈某某多次打电话联系贺某某要求拿回身份证,贺某某拒绝见面,双方在电话中再次发生争吵。陈某某回到厂宿舍拿了一把匕首藏在身上。当日18时10分,陈某某打电话约贺某某在**厂门口见面,两人见面后,陈某某掏出匕首将贺某某划伤,后陈某某逃离现场。2019年10月16日11时许,公安机关在**镇**村**厂宿舍楼一楼办公室内将陈某某抓获,并当场在陈某某身上搜获一把银色折叠匕首。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贺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东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作案工具匕首,视频监控,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贺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情况,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杰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七张。

3.涉案款物(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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