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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临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23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乡**村**号。2019年3月1日因故意毁坏财物,被临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侯某甲同在临城县**乡**村村东路边开门市,且相邻。因前一天侯某乙(系侯某甲妻子)往陈某某的井内泼洒不明液体,2019年6月21日6时许,陈某某到侯某甲家解决此事时两家发生殴斗,陈某某用摩托车减震器将侯某甲打伤。经鉴定,侯某甲外力致左眼球破裂、手术摘除,属于重伤二级范畴;外力致左眼眶两处以上框壁骨折属于轻伤一级范畴;外力致鼻骨多发骨折,属于轻伤二级范畴;外力致面部外伤性瘢痕及软组织损伤,属于轻微伤范畴。鉴定意见:侯某甲的损伤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行政处罚决定书;2.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4.视听资料:监控视频;5.证人证言:证人侯某丙、侯某乙、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某的证言;6.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侯某甲的陈述;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8.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抓捕经过、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一处重伤二级、一处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书申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临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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