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19〕55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家住会泽县**镇**村委**组**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3月7日被会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5日早上,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在会泽县者海镇发基村委会蒋家山山脚因割钢管的事与被害人荣某甲等人发生争执吵打,被告人陈某某使用灭火器喷荣某甲等人,在喷的过程中陈某某甩动灭火器将荣某甲左侧面部打伤。经会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荣某甲本次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材料;2、书证:户口证明、相关病历材料等;3、被害人荣某甲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荣某乙、荣某丙、荣开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会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伤情鉴定文书;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刑事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存良
2019年12月9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2、移送卷宗二册、量刑建议书二份、证据目录一份、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三份、光碟一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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