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公诉刑诉〔2018〕8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初中文化,昭阳区人,住云南省昭通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街**号。因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1月6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患有严重疾病,当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4日20时许,在昭通市昭阳区**房**栋**单元**茶室外,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郭某某发生纠纷,陈某某持刀杀伤郭某某胸部等部位后逃跑,郭某某在医院救治出院后,经鉴定郭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佐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涛
2018年4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壹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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