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楚市检一部刑诉〔2020〕35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云南省楚雄市人,身份证号532301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现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鹿城镇东兴**村**号。无前科。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楚雄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楚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凌晨1时许,高某某、陈某某在**路**主题馆内喝完酒结账时,与李某某发生口角。之后被告人陈某某用手搂住李某某脖子,并用膝盖撞击李某某腿部将其摔倒在地,致使李某某左侧股骨骨折。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20年4月12日,李某某提出公诉申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采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陈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楚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栾娟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8787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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