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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19〕463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5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镇雄县公安局于2019年10月29日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怀疑其丈夫杨某某与被害人常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19年8月1日晚,陈某某到中屯镇柳林村其家新建住房处看见杨某某和常某某在住房旁搭建的一棚子内,遂与常某某发生口角,并用木棒打常某某小腿,致常某某右胫腓骨上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经镇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常某某此次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常某某的陈述;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4.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昌洋

检察员: 罗 倩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镇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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