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52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15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公交集团**,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被该局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2月22日15时许,在北京市大兴区**镇**小区**门附近,因行车问题与被害人高某某发生口角后互殴,致高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高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被告人陈某某于当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燕
检察官助理:许晓冰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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