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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三部刑诉〔2020〕45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182198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北京市海淀区**代会所**,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号楼。因使用伪造的证件,于2012年7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潘进,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本市海淀区世纪华天大酒店门口,因感情纠纷,出拳击打妻子被害人杨某某(女,29岁)面部,致杨某某左眼眶下壁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及骨性鼻中隔骨折等伤,经鉴定,杨某某所受伤情属轻伤二级。当日,被告人陈某甲主动至民警处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19年12月17日,陈某甲父亲代为赔偿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伤情照片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陈某某等二人证言;4.被害人杨某某陈述;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瑶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1088****;

2.侦查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辩护人潘进,联系方式136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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