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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南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19〕14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4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江西省南丰县人,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镇**菜市场旁,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南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日晚,因与被害人崔某某有矛盾,被告人陈某某、官某某(另案处理)、吴某某(在逃)三人得知崔某某在南丰县**镇**小区后,便商量前去报复崔某某,后三人携带从陈某某租住的房中拿来的三把镰刀来到**小区**栋楼下花圃处找到崔某某,三人便持刀上前追砍崔某某,致崔某某左手臂、手指、背部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崔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2、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3、证人应某某、聂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令生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南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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